钱易就此呼吁,在即将制定的“十三五规划”中,一定要将资源再生作为一个重点的项目予以规划,这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几年前,一位耶鲁大学的教授应邀来清华大学做学术交流,在报告会场他向大家举起了自己的手机,并告诉大家,那部摩托罗拉的手机是一部再制造产品,其中重复利用的零部件比例高达80%以上,但它的功能完全等同于采用全新零部件制造的产品,而且据介绍其部分性能甚至要优于全新制造的同款手机。”她说:“这个案例给我的印象极其深刻——再制造正是资源再生利用的一种方式。”
钱易指出,在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领域发达国家走在了中国的前面,不仅已经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而且也制定有许多相关的制度来作为其保障。她认为,其中影响十分深远、也值得中国借鉴的一项制度,就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确立与实施。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ystem)又称企业延伸责任、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产品监护责任(product guardianship, product stewardship)、生产者后责任(latter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产品和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t an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而这些概念的差异性,则表明了其内涵的细微不同。
欧盟将生产者延伸责任定义为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其策略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欧盟的定义。
欧盟规定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费用将由生产企业负责,比如彩电或冰箱,每台将被加收2~3%左右的回收处理费用,该费用附加在出售产品价格中。
日本从2001年开始,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消费者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在实施过程中,由制造商负责回收、再生和处置,而费用由用户负担。由于回收家电要向用户收取处理费,在执行的当月回收的废旧家电数量只有20万台,不法丢弃比上年突增25.5%,后经教育和对不法投弃者进行处罚后,情况才有所好转。
在运用法律杠杆方面,目前发达国家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都有细致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都共同强调资源循环利用这一可从源头上着手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
中国于国务院2008年8月20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对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定义、使用范围以及各方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
钱易指出,亡羊补牢所要付出的代价远较未雨绸缪要高,因此,除了加强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意外,还必须预防和杜绝对资源的铺张浪费:“诸如通过更好的产品设计来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这本身也是防止环境污染、节约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
事实上,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一方面要求生产者在设计、生产产品时减少原材料使用和能量消耗、延长产品的使用率或产品使用寿命并减少消费后废弃物的数量,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开矿所带来的废料和环境破坏,同时可以降低生产、销售、回收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源消耗,而且由消费者所承担的费用也可以更低。